作者:徐明霞 專利代理師
在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審查階段,除了對專利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外,還需要對專利申請所請求保護的范圍進行審查。其中,專利申請的保護范圍由其權利要求具體體現(xiàn)。
代理人在答復審查員下發(fā)的審查意見通知書時,為使專利申請具備授權條件,通常需要對其權利要求進行實質修改,以進一步縮小權利要求請求保護的范圍。
在實踐中,經常采用的修改方式是,將具有授權可能性的從屬權利要求記載的內容新增至獨立權利要求中,或者將記載于說明書中的技術特征新增至獨立權利要求中。
針對后者修改方式,當說明書中記載的技術特征是表征時序信息的時序技術特征時,應當尤其注意將其新增至獨立權利要求之后對于專利申請的保護范圍的限制程度,并且應當仔細斟酌該限制程度是否恰當。
為便于理解,下面筆者以一個具體案例來向大家分享筆者在實踐中遇到的此類情況以及采取的解決方案。
【案例簡介】
本案為申請公布號為CN106843870A的發(fā)明專利申請,為解決多媒體終端的開機時間較長的技術問題,本案獨立權利要求提出的技術方案如下:
“一種多媒體終端的開機資源加載方法,包括以下步驟:
在多媒體終端開機啟動時,獲取所述多媒體終端的開機資源地址;
按照所述開機資源地址為所述多媒體終端下載開機資源;
接收所述多媒體終端發(fā)起的所述開機資源地址的資源請求,并響應所述資源請求向所述多媒體終端返回所述開機資源?!?
審查員在審查意見中指出,本案獨立權利要求所請求保護的技術方案與對比文件相比,不具備專利法規(guī)定的創(chuàng)造性。
為克服此問題,筆者發(fā)現(xiàn),本案說明書中記載的技術特征“多媒體終端的開機啟動與開機資源的下載是同時進行”與對比文件形成區(qū)別,可以支撐本案的創(chuàng)造性。
一般地,對于說明書中明確記載的技術特征,直接將其新增至獨立權利要求中,能夠達到我們所期望縮小的保護范圍,不會帶來其它弊端。但是,針對上述時序技術特征“多媒體終端的開機啟動與開機資源的下載是同時進行”,如果直接將其新增至獨立權利要求中,則會導致本案請求的保護范圍過小,并且也將限制申請人自身對于專利申請的實施范圍。
具體地,針對上述時序技術特征“多媒體終端的開機啟動與開機資源的下載是同時進行”,其限定了多媒體終端的開機啟動過程與開機資源下載過程是同時進行的。
但是,在實際技術實現(xiàn)過程中,為達到減少多媒體終端的開機時間的目的,在多媒體終端啟動完成之前下載多媒體終端實現(xiàn)開機所需的開機資源即可,并無需要求多媒體終端的啟動過程與開機資源下載過程一定是同時進行的。此結論也可以從本案說明書中整體記載的內容得到。
基于以上考慮,筆者將上述時序技術特征“多媒體終端的開機啟動與開機資源的下載是同時進行”進行了描述變換,得到“在多媒體終端啟動完成之前下載開機資源”,并將該變換得到的技術特征新增至本案獨立權利要求中。
最終,本案修改得到的獨立權利要求所請求保護的技術方案為:
“一種多媒體終端的開機資源加載方法,包括以下步驟:
在多媒體終端開機啟動時,獲取所述多媒體終端的開機資源地址;
按照所述開機資源地址為所述多媒體終端下載開機資源,以在所述多媒體終端啟動完成之前下載所述開機資源;
接收所述多媒體終端啟動完成后發(fā)起的所述開機資源地址的資源請求,并響應所述資源請求向所述多媒體終端返回所述開機資源?!?
由上可知,針對答審階段在權利要求中新增時序技術特征,代理人有必要反復斟酌該時序技術特征對于專利申請的保護范圍的限制程度是否恰當,可以使用“之前”、“之后”等詞匯來對相關時序進行變換描述,盡可能地避免新增的時序技術特征對于專利申請的保護范圍的過度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