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曉陽 隆天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流程業(yè)務管理部
印度是發(fā)展中國家的典型代表之一,其知識產權制度建設起步較早,比中國早100多年。對于在印度請求專利申請保護的實踐,我們曾向大家介紹過在申請過程中申請人的一項信息報告義務,即:提交相關案件狀態(tài)匯報(Form 3)。除此之外,在印度專利授權之后,專利權人也有一項信息報告義務,即:提交印度專利使用情況說明,通常稱為“Form 27”。今天,筆者將在這里向大家簡單介紹一下這項義務的情況。
法律依據(jù):
根據(jù)印度《專利法(1970)》第146(2)章的規(guī)定,印度申請授權后,在專利權有效存續(xù)期間,專利權人或被許可人須每年度向印度專利局報告該印度專利在印度實施的信息的義務,即專利的使用情況。
需提交的表格:
Form27,其全稱為“授權專利在印度的生產及使用情況說明”(Statement Regarding the Working of the Patented Invention on Commercial Scale in India),簡稱“印度專利使用說明(Working Statement)”
提交時限要求:
印度專利申請授權之后,申請人應于每年的3月31日前向印度專利局提交FORM27,說明上一年度的專利生產及使用情況。例如,專利權人應在2017年3月31日前需說明2016年其印度專利的生產及使用情況。
聲明的具體內容:
該聲明涉及已授權專利在印度境內生產或經營的狀況。
? 如果該專利已進入生產或經營,需說明:
? 該專利產品的產量及價格
? 在印度從事生產,或從其他國家進口(給出國家的具體信息)等
? 如果該專利尚未進入生產或經營,則需說明:
? 尚未進行生產或經營的原因
? 對該專利申請的開發(fā)進行到的階段
Form27的樣式:
以下為從印度專利局網站下載的Form 27,供大家參考。
不提交Form27的后果:
印度《專利法(1970)》第122條對違反第146條作出了規(guī)定,對于沒有或未能提交專利實施報告的權利人進行如下的懲罰措施:
? 如果專利權人拒絕或未按時提交該聲明,則將面臨1百萬盧比(約合人民幣11萬元)的巨額罰款
? 如果專利權人在提交該聲明時提供虛假信息,將受到最高達6個月的監(jiān)禁處罰,或者罰款,或者二者并罰
以下為印度專利法的相關鏈接,感興趣的朋友可以對此進行閱讀、學習和參考。http://www.wipo.int/wipolex/en/text.jsp?file_id=128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