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所律師尹渤亞接受了北京交通廣播電臺的采訪,就蘇繡大師鄒英姿女士申請注冊“滴滴繡”商標,并因此與著名打車軟件“滴滴”商標的所有者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產(chǎn)生的商標之爭從法律的專業(yè)角度發(fā)表了個人觀點。
“滴滴繡”是蘇繡的第一項針法專利,由鄒英姿女士首創(chuàng)并于2011年獲得專利權(quán)。后鄒女士將該商標申請注冊,指定使用在裝飾織物和服裝等商品上。商標獲得初審公告后,鄒女士的商標被北京小桔公司提起異議。而在鄒女士的商標申請注冊期間,北京小桔公司也在服裝等商品上注冊此類商標。
就上述情況,尹律師分別從雙方的角度進行分析。她談到:“首先,滴滴繡商標由鄒女士申請在先,鄒女士也有正當?shù)淖院褪褂靡鈭D;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在先申請原則是我國商標法的一項基本原則,法律應當保護在先的、有正當性的商標申請。而從“滴滴打車”軟件的經(jīng)營者小桔公司的角度來講,其在服裝等商品上申請滴滴商標,雖然服裝等商品并不是小桔公司的主要經(jīng)營范圍,但其“滴滴”商標在打車軟件服務上確實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因此小桔公司希望將“滴滴”商標進行全類注冊來有效控制品牌,也是可以理解的。并且這種手段是目前很多企業(yè)的慣常做法之一?!?
接著,尹律師還就該話題對“知名商標”和“馳名商標”所應享受的保護范圍談到,“即便一個商標已經(jīng)在某一個特定行業(yè)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哪怕是達到了馳名商標的標準,它所獲得的保護范圍究竟應該有多大,能不能阻止他人在不相關(guān)的行業(yè)注冊與之商標標識近似的標識要考慮很多因素,比如說兩個商標共存在市場上會不會導致相關(guān)消費者的混淆,要考慮近似商標標識的注冊會不會淡化馳名商標與它指定商品之間的聯(lián)系,甚至有時候還要考慮已經(jīng)形成的穩(wěn)定的市場秩序和公共利益等等?!?
最后,尹律師就“滴滴繡”商標與“滴滴”商標在市場的共存表達了個人看法。她表示從其個人觀點來說,這兩個商標目前共存在市場上應該不會導致消費者的混淆,雙方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談判的方式對商標的共存進行進一步的商談。